原标题:东莞住房新政:港澳台居民出租汽车一套新建商品住房中新的经纬客户端7月31日电 31日,东莞市住建局、市不动产注册中心牵头印发了《关于修改港澳台居民在我市购房涉及资料拒绝的通报》。根据《通报》规定,港澳台居民未满18周岁、在东莞市已发给居住证且个人名下在东莞市无住房的,可以在东莞市出售一套新建商品住房。港澳台居民在东莞市享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停止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
《通报》称之为,合乎资格的港澳台居民在东莞市出售新建商品住房的,须要获取本人身份证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须要获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或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地区居民须要获取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在东莞市发给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以及《东莞市购房人家庭商品住房情况查找记录》。该通报自2019年8月1日起实施。东莞市涉及部门回应理解称之为,近年来,国家先后实施涉及文件,规范境外个人购房管理。
根据《关于更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报》规定,境外个人在境内不能出售一套用作业主的住房。其后,《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外资管理制度和管理有关政策的通报》规定,在境内工作、自学的境外个人可以出售符合实际必须的出租、自寄居商品房。对于实行住房出租汽车政策的城市,境外个人购房应该合乎当地政策规定。
东莞市实施住房出租汽车政策前,境外个人在东莞市购房继续执行以上文件规定。2016年10月东莞市实施住房出租汽车政策后,境外个人在东莞市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参考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资格条件继续执行。根据市住建局、市房管局、市社保局《关于更进一步具体我市住房出租汽车政策有关事项的补足通报》规定,境外个人在东莞市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参考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资格条件继续执行。申请人住房查找时需按规定递交购房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文件、家庭关系证明文件以及个人所得税或社保证明文件等有关证明材料;境外开具的证明材料,需按有关规定展开公证、证书或转递,并附汉字文本。
东莞市涉及部门讲解,2018年8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请派发办法》,并于9月1日月实行,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工作、自学、生活更为便捷。2019年2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为更进一步紧密内地与港澳交流合作,为港澳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港澳同胞到内地发展获取更加多机会,同时粤港澳大湾区的发展可为两岸互联互通、经济社会融合建构更加多腹地。为便捷港澳台居民在莞低收入、创业、自学、生活,东莞市根据国家涉及规划纲要及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主动对港澳台居民在东莞市购房涉及资料拒绝做出修改。
东莞市涉及部门还认为,其他境外个人在东莞市出售新建商品住房,仍按《关于更进一步具体我市住房出租汽车政策有关事项的补足通报》继续执行。接下来,东莞市将之后认真贯彻继续执行国家和省房地产工作涉及决策部署,实施好一城一策、因城施策、城市政府主体责任的长效调控机制,增进房地产市场稳定身体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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