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日报记者:能否讲解《海洋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和海洋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的有关情况?可行性考虑到有哪些修改的重点?柯昶:谢谢发问。《海洋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于1982年实施,为我国海洋污染防治和生态维护获取了有效地的制度确保。之前《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改了多次,但大多是个别条款的调整。
此次机构改革之后,我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机制再次发生根本性变化。尤其是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积极开展了海洋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对解决问题法律实行中不存在的问题明确提出了明确要求。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及设施条例势在必行。
《海洋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必须按照程序呈报批准后。我们先期积极开展了一些修改研究,有一些可行性的点子:一是坚决维护优先,以提高海洋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增强生态环境监管,强化生态维护,确保生态安全性;二是坚决陆海专责,实施陆海专责、以海定陆理念,完备海域与陆域、流域的协商联动机制,增强陆源污染管理;三是增强问题导向,针对海洋污染防治、生态维护、环境风险等方面的引人注目问题,厘清涉及主管部门、地方党委政府和企业责任,提升法律的针对性和震慑力;四是侧重改革创新,充分反映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的新理念新的成果,实施“放管服”改革拒绝,创意和完备制度抓手;五是完备管理体系,充分调动政府、企业、公众参予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希望建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共治格局;六是作好法律交会,增强与《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的交会,处置好与《海域用于管理法》等海洋涉及法律之间的关系。下一步,我们将之后因应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好海洋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先前工作,按拒绝作好《海洋环境保护法》及其设施条例的修改,为我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获取有力的法制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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